2015年8月9日星期日

企業管理:分的登記管轄


  分的登記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知。

  具體內容為:

  第四十六條分是指在其住所公司設立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經營範圍。

  分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的經營範圍。
工商登記
  第四十八條設立分的,應當營業登記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申請公司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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